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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确合规责任人任职条件

【2008-5-5 14:47:55】 【来源:中国保险报】 【字体: 】 【颜色: 绿

5月4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通知,明确担任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任命合规负责人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该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去年9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保险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应当根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报核准,并明确了合规负责人的职责,但没有明确其任职条件。

按照最新发布的通知要求,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通知也对不得担任合规负责人的条件作了强调,其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破产公司的负责人在3年内(从破产清算日开始)不得担任合规负责人。

根据保监会要求,今年8月1日以前,各保险公司要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拟任人员的相关材料,9月1日前,各公司要按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要求在总公司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并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来自保监会政策法规部的信息表明,在5月4日通知发布之前,已有一些公司向保监会报送公司合规制度建立、合规负责人的相关材料,均要根据通知做相应的调整以待统一核准审批。

编辑:曲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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