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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连发两文规范基金销售 监管框架已成形


【2007-11-1 14:55:50】 【来源:证券日报】 【字体: 】 【颜色: 绿

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这是继今年3月监管层颁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之后,在基金销售监管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包括《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资格管理细则》、《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与咨询业务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运作费用指导意见》等法规也都已起草完毕,将择期发布。至此,基金销售监管框架已初步成形。一年内针对一个问题出台多份文件,也反映出监管层加强基金销售监管的决心。

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内部控制意见》旨在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控制原则、销售决策流程、销售业务执行流程、会计系统、信息系统、监察稽核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现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建立起统一的规范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一些先前不为机构重视或存在真空的业务环节,意见也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基金销售有望在这些方面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对投资者来说,最重要的是,该意见加强了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例如,要求其分发《投资人权益须知》,保障销售资金的安全,设定客户服务标准,以及建立投诉处理体系。

在《内部控制意见》中,既对基金销售机构在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时所要达到的内控基本要求有明确的规定,又给基金销售机构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有特色的内部控制留下充足空间。基金销售机构涉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公司、专业基金销售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直销等各类机构,各类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差异较大,基金销售业务在机构总体经营战略中的地位也不同。为此,《内部控制意见》对内部控制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做出规定,对部分内控制度要求基金销售机构根据各自特点和业务需要进行建立。同时,还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时,会充分考虑各基金销售机构内外环境因素及其自身特点。

另外,在《内部控制意见》还引入了服务提供商的概念,合作的服务提供商主要包括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等。这些机构不属于基金销售机构,但在基金销售过程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其内部控制的水平直接影响销售资金的安全。为此,证监会要求合作的服务提供商也要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参照本意见执行。

《适用性意见》所聚焦的基金适用性在境外成熟市场已有多年的应用经验,在我国则是一种全新的尝试。基金销售适用性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把合适的基金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其核心内容是由基金销售机构通过问卷等形式了解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期望回报、投资经验、对风险的容忍程度等,然后再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基金销售机构一旦实施了基金销售适用性,对于基金投资人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产品风险超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基金投资人将得到特别提示并需对该行为进行确认。

《适用性意见》明确,基金销售机构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四项指导原则: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这四项原则为基金销售机构建立自己的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打下了基调。分析人士表示,在当前的市场形势下推广和实施基金销售的适用性管理,非常及时,将有效引导销售机构的行为,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此外,今后对于拟申请基金代销资格的机构,将要求满足《内控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同时按照《适用性意见》的要求制定基金销售适用性的长期推行计划。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两个文件的颁布,将引导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导基金投资人了解基金的风险,同时也将强化提示基金投资人“买者自负”的原则。因此,是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长效机制的实质性步骤。 

编辑: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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